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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8号

谢丙食与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国领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丙食,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国领,任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8号

原告:谢丙食。

委托代理人:赵劼、朱谓岳,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新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季碎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领。

被告:任伟。委托代人:崔晓军,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丙食与被告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国领、任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丙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丙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丙食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云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