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8号
原告:谢丙食。
委托代理人:赵劼、朱谓岳,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新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季碎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领。
被告:任伟。委托代人:崔晓军,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丙食与被告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国领、任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丙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丙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丙食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云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