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无文化,住洮南市。曾因犯盗窃罪、放火罪于1984年被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某、赵某某、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邢国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裴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