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6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文、李雪峰,系该社职工。被告刘伯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伯贵,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夏道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伯熊、刘伯贵、夏道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金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