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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60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伯熊、刘伯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伯熊,刘伯贵,夏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6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文、李雪峰,系该社职工。被告刘伯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伯贵,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夏道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伯熊、刘伯贵、夏道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金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