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兴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兴平市路政管理大队,代码证号:43572265-1。被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代码证号:22060459-4。申请人兴平市路政管理大队以被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咸兴北路西段公路北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电力设施为由,对其下发了(2011)第17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于2011年12月20日邮寄送达了被申请人。后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已经行政审判判决,应直接申请执行判决不必申请处罚决定。申请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兴平市路政管理大队撤回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申请。
审 判 长 于惠敏
审 判 员 南 云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三
书 记 员 魏建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