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