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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333号

原告薛小红诉被告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薛小红,男,生于1967年1月13日,汉族,凤翔县长青镇石头坡村七组村民,住该村组51号副2号。委托代理人李慧霞,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岭小区9号楼2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徐亮,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长安,男,生于1953年9月20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红诉被告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小红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故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小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薛小红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 瑾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祁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