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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106号

宋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武,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7日20时30分,被告人宋武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D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与紫光大道交叉口处,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宋武的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查获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董忠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武具有自首、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节,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文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兰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