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034-1号原告江苏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建武。被告宝应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