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刘松侦(身份证号:370226197201295213),农民。
被告:崔培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侦与被告崔培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松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松侦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