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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58号

刘松侦与崔培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松侦,崔培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刘松侦(身份证号:370226197201295213),农民。

被告:崔培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侦与被告崔培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松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松侦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