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高��甲(又名高某乙),男,汉族,横山县石湾镇人,现住靖边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之妻。被执行人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容市貌管理所地址:靖边县北大街。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管理所所长。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甲、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容市貌管理所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容市貌管理所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甲、马某某案件款2533.8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高某甲、马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容市貌管理所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靖边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容市貌管理所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