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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28号

李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佳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