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74号罪犯樊小春,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岐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小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小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樊小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小春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