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民特字第1号

周凤岐诉周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周凤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吉丰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周凤岐,男,193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周凤岐申请宣告周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凤岐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周虹于2001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渺无音讯,丰满法院已经于2008年宣告周虹失踪,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周虹死亡。经查,周虹,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原住吉林市丰满区,与申请人周凤岐系父子关系,于2001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08年6月24日宣告被申请人周虹失踪,宣告其失踪后,周虹仍杳无音信。现有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道莲波社区居民委员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石井街道办事处、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石井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周虹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公告期满,周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虹于2001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经过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已出具周虹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周虹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大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