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王大塘,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和县。
被告:王跃双,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和县。
被告:田东凤,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和县,系被告王跃双妻子。
原告王大塘与被告王跃双、田东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太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跃双、被告田东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大塘诉称:被告王跃双雇佣原告从事瓦工活,共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030元不还。现要求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5030元。被告王跃双、被告田东凤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跃双与被告田东凤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跃双雇佣原告从事瓦工工作,2011年下半年欠14工工资,按130元/工计算,2012年上半年欠38.5个工工资,其中:18个工按130元/工计算工资,20.5个工按140元/工计算工资,合计7030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2000元,尚欠原告503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王大塘提供和县白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还,显属无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跃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大塘5030元。
二、被告田东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跃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太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正刚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