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鹿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工厂,男性,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2)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2)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罚决字(2012)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红旗
审判员 孙现义
审判员 姚鹏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