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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31号

陈明速与董功兵、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明速,董功兵,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31号

原告:陈明速,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功兵,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814310-5。

法定代表人:赵宜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明速诉被告董功兵、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方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书周、被告董功兵、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速诉称:2011年12月10日18时10分,被告董功兵驾驶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的皖A×××××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合淮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15Km+220m处时,追尾撞上前方陈太学驾驶的皖长丰20246号手扶拖拉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手扶拖拉机乘坐人陈明速、孟庆如和陈世元三人受伤。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功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等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〇五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76102元。

被告董功兵辩称:原告诉称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原告受伤治疗的经过属实。因自己是在驾驶单位车辆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自己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于被告董功兵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回家发生本次事故,故对原告的所有损失均应由董功兵赔偿。原告诉讼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其他损失数额亦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减。原告陈明速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两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陈世元暂住证,证明同一事故中的另一受害人陈世元长期在城镇居住,故本案原告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被告董功兵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暂住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陈世元在本次事故中并未构成伤残,原告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认证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照受害人户籍性质予以确定;同时为兼顾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由于本案三受害人均为一般伤害或十级伤残,故对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董功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两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病历和医疗费清单、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以及支出的医疗费用;两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5、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等级和鉴定费用;两被告均无异议;庭后原告及时提供了鉴定费票据原件;经本院审核,庭审中提供的复印件与该原件一致,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董功兵未提供证据。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书面检查,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董功兵向公司递交了书面检查,自认私自将车辆开回家,并承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对原告不具有关联性;被告董功兵质证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但当时公司答应自己先将责任承担下来,以后的损失赔偿由公司承担;本院认证认为,雇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功兵虽然是在送货后将车辆开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对外的表现形式仍然为履行职务行为,故对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藉此要求免除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对于董功兵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另行追偿。综上,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董功兵系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11年12月10日董功兵驾驶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的皖A×××××号中型厢式货车送货至合肥市少管所,卸完货后其未将车辆送回公司,而是开回位于长丰县杨庙镇的住处。当晚18时10分许,车辆沿合淮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15Km+220m处时,追尾撞上前方陈太学驾驶的皖长丰20246号手扶拖拉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同时手扶拖拉机乘坐人陈明速、孟庆如和陈世元三人受伤。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功兵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太学及三受害人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当日即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〇五医院住院治疗至12月30日出院,合计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15877.6元。后经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明速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五根,符合《道标》十级伤残。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皖A×××××号中型厢式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得上路行驶。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在明知皖A×××××号中型厢式货车原投保交强险已过期尚未续保的情况下,仍指示被告董功兵出车送货,存在主观过错。被告董功兵在驾驶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亦有重大过失。故被告董功兵与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应对原告陈明速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认证结果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15877.6元;2、误工费,原告出院并无建议休息医嘱,故对其要求按照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主张误工期限依法不予采信,误工期限可按照出院医嘱建议复诊日为误工截止日,合计误工50天(住院20天+复诊1个月),误工费为2780元(50天×55.6元/天);3、护理费,护理期按照住院时间计算,护理费为1756元(20天×87.8元/天);4、营养费,原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故按照1000元(50天×20元/天)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农业户籍性质计算,同时原告定残时已年满62周岁,应扣除赔偿年限2年,残疾赔偿金为11217.6元(6232元/年×18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原告的伤残程度,确定为5000元;8、交通费,酌定为400元;9、鉴定费1000元。上述各项合计39431.2元,由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董功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印证,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明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39431.2元;

二、被告董功兵对本判决第一项与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明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陈明速承担410元,被告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和董功兵承担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方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 程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