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佳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玉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佳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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