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587号

XX与崔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崔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58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倩、王伟钢。被告崔林。

原告XX与被告崔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金胜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