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36号
原告:白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