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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41号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与苏强、河南宏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苏强,河南宏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小臣,李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俊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苏强。被执行人河南宏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小臣。被执行人宋小臣。被执行人李保才。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与苏强、河南宏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小臣、李保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4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强、河南宏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小臣、李保才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