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1421号
原告:李吉学,农民。
被告:郓城县杨庄集镇何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新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学与被告郓城县杨庄集镇何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学撤回对被告郓城县杨庄集镇何庄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吉学负担。
审判员 李咸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