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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74号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邵凤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邵凤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郑汴路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赵忠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被告邵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凤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