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对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的起诉。
审判长 李世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