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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48号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对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的起诉。

审判长  李世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