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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0388号

邢峰与五河县申集镇彭集村大李轮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邢峰,五河县申集镇彭集村大李轮窑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388号

原告:邢峰,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五河县申集镇彭集村大李轮窑厂。

法定代表人:阮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峰诉被告五河县申集镇彭集村大李轮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峰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邢峰负担。

审判员  朱秀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度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