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游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磊,男,生于1988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梓绵乡合兴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磊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3日下午16时许和11月13日,被告人杨晓磊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工商所家属区,采用从楼顶吊电缆线至三楼窗户翻窗入室的方法,窃走被害人张某家中人民币3200元、爱国者AHD-S6数码摄相机一台、红塔山香烟8包及花生2斤。除现金外,所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8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晓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晓磊���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晓磊对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下午16时许和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晓磊两次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工商所家属区,采用从楼顶吊电缆线至三楼窗户翻窗入室的方法,窃走被害人张某家中人民币3200元、爱国者AHD-S6数码摄相机一台、红塔山香烟8包及花生2斤。除现金外,所盗物品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338元。案发后,追回爱国者AHD-S6数码摄相机一台及花生发还失主。同时,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晓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失主张某陈述,证人周乾蛟、兰继富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物价鉴定结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晓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小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