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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428号

叶际友与郑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际友,郑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叶际友。被执行人郑慧。申请执行人叶际友与被执行人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郑慧均无存款,登记在郑慧名下的春风牌中型普通客车已经被我院查封,目前郑慧下落不明,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42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2月1日止,被执行人郑慧欠申请人叶际友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郑慧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作力

审  判  员  孙 孟

审  判  员  刘家宝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  杨卓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