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三路38号力源物流H区9座18号。法定代表人黄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刘钦有,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1号。法定代表人谢春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鲁,男,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4435.1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诉讼双方现已协商和解,原告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4435.13元的冻结。经审查,原告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即对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黄晓健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