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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029号

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剑,张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宋剑被执行人张现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现杰工资收入7万元。执行员  王会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