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离执字第16号

吕梁市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梁市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永明,周补全,王元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乃亮,男。被执行人郭永明。被执行人周补全。被执行人王元其。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作出(2011)离民二初字第260一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万元,除扣除已付利息1059050元,(截止2013年1月8日还欠利息2526739.3元)、案件受理费53860元、执行费1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执行,同意让被执行人以四辆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价97.5万元,抵偿欠款,剩余的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551739.3元、诉讼费53600元,公告费260元同意全部放弃执行,执行费1215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二初字第260一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