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81号
原告:侯根奇,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城镇新型房屋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邹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麟,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根奇与被告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根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根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根奇撤回起诉。诉讼费4817元减半收取2408.5元,由原告侯根奇负担。
审 判 长 谢 虹
审 判 员 蒲 晖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