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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陈某甲,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籍。

委托代理人:章邦瑞,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苗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