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陈某甲,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籍。
委托代理人:章邦瑞,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苗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