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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执字第60-1号

谢雪珍与张焕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6)茂南法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抚养费4500元(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每月300元的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300元,共扣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谢 正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其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