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6)茂南法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抚养费4500元(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每月300元的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300元,共扣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谢 正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其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