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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3296号

张传珠与张传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传珠,张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3296号

原告:张传珠。

委托代理人:冯光。

被告:张传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传生

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

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