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3296号
原告:张传珠。
委托代理人:冯光。
被告:张传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传生
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
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
张传珠与张传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3296号
原告:张传珠。
委托代理人:冯光。
被告:张传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传生
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
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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