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衡建辉。委托代理人余明全。被告吴华亮。被告四川川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建辉与被告吴华亮、四川川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建辉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建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衡建辉负担。
审判员 陆岩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明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