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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932号

衡建辉与吴华亮、四川川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衡建辉,吴华亮,四川川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衡建辉。委托代理人余明全。被告吴华亮。被告四川川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建辉与被告吴华亮、四川川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建辉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建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衡建辉负担。

审判员  陆岩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明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