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军。委托代理人周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新琴
审 判 员 顾 华
代理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