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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0311号

朱嘉圣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嘉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311号罪犯朱嘉圣,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港刑初字第154号判决,以被告人朱嘉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嘉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