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60号
原告:王存权,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荣光美,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侯绪芳,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荣光美妻子。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存权与被告荣光美、侯绪芳名誉权纠纷一案,���院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在审理中,因原告王存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陈锡如
审判员 程如彬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