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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60号

王存权与荣光美、侯绪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王存权,荣光美,侯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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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60号

原告:王存权,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荣光美,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侯绪芳,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荣光美妻子。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存权与被告荣光美、侯绪芳名誉权纠纷一案,���院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在审理中,因原告王存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陈锡如

审判员  程如彬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