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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9号

黄群芳与古洁玉、赵勤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群芳,古洁玉,赵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黄群芳,女,1959年9月13日,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7。委托代理人黄靖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濠冲村第二区八巷42号。身份证号码:×××8020。被告古洁玉,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824。被告赵勤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群芳诉被告古洁玉、被告赵勤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群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群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全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