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军,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杨在进,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李忠军诉被执行人杨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3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