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3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陈 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