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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050号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3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陈 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