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陈修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秀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毓飞。
被告:叶日同。
被告:张建兰。
被告:冯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聪诉被告叶日同、张建兰、冯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聪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修聪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现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陈修聪负担。
审判员 廖鸿展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赛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