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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商初字第525号

陈修聪与叶日同、张建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修聪,叶日同,张建兰,冯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陈修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秀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毓飞。

被告:叶日同。

被告:张建兰。

被告:冯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聪诉被告叶日同、张建兰、冯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聪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修聪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现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陈修聪负担。

审判员  廖鸿展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赛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