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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5号

杨俊超与徐振乾、徐古全、赵冰冰、赵君、郑乐意、郑建立、刘柯、刘青红、吕展飞、吕新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俊超,徐振乾,徐古全,赵冰冰,赵君,郑乐意,郑建立,刘柯,刘青红,吕展飞,吕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杨俊超,男。

法定代理人:杨智勇。委托代理人齐迎海,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振乾,男。被告徐古全,男。被告赵冰冰,男。被告赵君,男。被告郑乐意,男。被告郑建立,男。被告刘柯,男。被告刘青红,男。被告吕展飞,男。被告吕新红,男。

原告杨俊超诉被告徐振乾、徐古全、赵冰冰、赵君、郑乐意、郑建立、刘柯、刘青红、吕展飞、吕新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俊超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8元由被告徐古全、被告赵君、被告郑建立、被告刘青红、被告吕新红各承担165.6元。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延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