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013号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东路1461号。法定代表人金根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林,公司员工。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负责人杨子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法定代表人武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21元,由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君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