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原本院(2012)深龙法立保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14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