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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433号

刘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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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原本院(2012)深龙法立保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14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