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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64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