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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路某某。

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蕾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