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梁绍文,男。被执行人李启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102号民判决书,于2012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启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启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启华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有可得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扣留被执行人李启华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的可得收入81746.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舒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