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习会民,男。被执行人习成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会民与被执行人习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1)正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光辉 来自
申请执行人习会民与被执行人习成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习会民,男。被执行人习成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会民与被执行人习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1)正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