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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479号

郑新立、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与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新立,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479号原告郑新立。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立诉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岳 亮陪审员 何保险陪审员 阴彦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