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479号原告郑新立。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立诉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岳 亮陪审员 何保险陪审员 阴彦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