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升。
被执行人: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夏钦园南街。法定代表人杨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建科。
被执行人:杨伟。申请执行人刘元升与被执行人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王建科、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